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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条文 学民法 - 梁慧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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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06: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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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权信息
  • 凡例
  • 壹 民法通则条文解读
    • 第一条 【立法目的】
    • 第二条 【调整范围】
    • 第三条 【平等原则】
    • 第四条 【四项基本原则】
    • 第五条 【保护民事权益原则】
    • 第七条 【公序良俗】
    • 第八条 【民法的效力】
    • 第九条 【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 第十条 【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 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
    •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 第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 第五十八条 【无效的民事行为】
    • 第五十九条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 第六十条 【部分无效】
    • 第六十二条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 第六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
    • 第六十四条 【代理的类型】
    • 第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
    • 第六十六条 【无权代理】
    • 第六十七条 【违法代理】
    • 第九十二条 【不当得利】
    • 第九十三条 【无因管理】
    • 第九十八条 【生命健康权】
    • 第九十九条 【姓名权、名称权】
    • 第一百条 【肖像权】
    • 第一百零一条 【名誉权及人格尊严】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时效完成后的履行】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时效中止】
    • 第一百四十条 【时效中断】
    • 附录1 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
    • 附录2 我国民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
  • 贰 合同法总则条文解读
    • 第一条 【立法目的】
    • 第二条 【合同定义】
    • 第三条 【平等原则】
    • 第四条 【合同自由】
    • 第五条 【公平原则】
    • 第六条 【诚信原则】
    • 第七条 【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 第十条 【合同的形式】
    • 第十二条 【合同条款】
    • 第十三条 【要约、承诺】
    • 第三十六条 【形式欠缺的补正(一)】
    • 第三十七条 【形式欠缺的补正(二)】
    • 第三十九条 【格式条款】
    •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的无效】
    • 第四十一条 【格式条款解释规则】
    • 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责任】
    • 第四十三条 【违反保密义务】
    •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
    • 第四十七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
    • 第四十八条 【狭义无权代理】
    • 第四十九条 【表见代理】
    • 第五十条 【越权行为】
    • 第五十一条 【无权处分合同】
    • 第五十二条 【无效合同】
    • 第五十三条 【免责条款无效】
    • 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
    • 第五十七条 【仲裁条款的效力】
    •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
    • 第五十九条 【合同无效的特别效果】
    • 第六十条 【合同履行原则、附随义务】
    • 第六十四条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 第六十五条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 第六十六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
    • 第六十七条 【后履行抗辩权】
    • 第六十八条 【不安抗辩权(一)】
    • 第六十九条 【不安抗辩权(二)】
    • 第七十三条 【债权人代位权】
    • 第七十四条 【债权人撤销权】
    • 第七十五条 【除斥期间】
    • 第七十七条 【合同变更】
    • 第七十八条 【推定未变更】
    • 第七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原则】
    • 第八十条 【债权转让通知】
    • 第八十四条 【债务转移的要件】
    • 第八十六条 【从债务的转移】
    • 第八十八条 【债权债务一并转让】
    • 第九十一条 【合同终止的原因】
    • 第九十九条 【抵销】
    • 第一百零一条 【提存】
    • 第一百零三条 【风险承担、孳息归属】
    • 第一百零四条 【提存物的领取】
    • 第一百零五条 【债务免除】
    • 第一百零六条 【主体混同】
    • 第九十二条 【后合同义务】
    • 第九十三条 【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权】
    • 第九十四条 【法定解除权】
    • 第九十五条 【解除权行使期限】
    • 第九十六条 【解除权行使、异议】
    •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的效果】
    •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
    • 第一百零八条 【预期违约】
    • 第一百零九条 【金钱债务的履行】
    • 第一百一十条 【强制实际履行】
    • 第一百一十一条 【瑕疵担保责任】
    • 第一百一十二条
    • 第一百一十三条 【法定损害赔偿、不可预见规则】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约金】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定金】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可抗力】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减轻损害规则】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合同相对性】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责任竞合】
    • 第一百二十三条 【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
    • 第一百二十四条 【无名合同】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合同解释规则】
    • 附录3 中国合同制度:从“三法并立”走向统一合同法
    • 附录4 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 附录5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权利性质及其适用
    • 附录6 对《买卖合同解释》的解读和评论
  • 叁 物权法基本条文解读
    • 第二条第二款【物的定义】
    • 第五条 【物权法定原则】
    • 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
    • 第九条 【登记生效主义】
    •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的职责】
    • 第二十一条 【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
    • 第十四条 【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一)】
    • 第十五条 【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二)】
    •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据资格】
    • 第十七条 【权属证书的证据资格及证据力】
    • 第十九条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 第二十条 【预告登记】
    • 第二十三条 【交付生效主义】
    • 第二十四条 【登记对抗主义】
    • 第二十五条 【先行占有】
    • 第二十六条 【移转返还请求权代替交付】
    • 第二十七条 【占有改定】
    • 第二十八条 【因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和征收决定发生物权变动】
    •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发生物权变动的生效】
    • 第三十条 【因事实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生效】
    • 第三十二至三十八条 【物权的保护】
    • 第一百零六条 【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
    •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取得动产的特殊问题】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定义】
    •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保与物保并存】
    • 第一百八十一条 【特别动产集合抵押】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房、地一并抵押原则】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物的转让】
    •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的消灭】
    • 第二百二十三条 【权利质押】
    • 附录7 物权法解析:意义、对策、创新与不足
    • 附录8 关于质、押、典、当和按揭担保
    • 附录9 特别动产集合抵押——解读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 肆 侵权责任法条文解读
    • 第二条 【一般条款、保护客体】
    • 第四条 【侵权责任优先原则】
    • 第五条 【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
    • 第六条 【过错责任原则】
    • 第七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
    • 第八条 【主观共同侵权】
    • 第十一条 【客观共同侵权】
    • 第九条 【教唆和帮助】
    • 第十条 【共同危险行为】
    • 第十二条 【原因竞合】
    • 第十三条 【连带责任的承担】
    • 第十四条 【责任份额与追偿权】
    • 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
    • 第十七条 【多人死亡情形的死亡赔偿金】
    • 第十九条 【财产损失的计算】
    • 第二十条 【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
    • 第二十二条 【精神损害赔偿】
    • 第二十一条 【停止侵害等请求权】
    • 第二十四条 【双方均无过错时的损失分担】
    • 第二十六条 【过失相抵规则】
    • 第三十四条 【单位使用人责任】
    • 第三十五条 【个人使用人责任】
    • 第三十二条 【监护人责任】
    • 第三十六条 【网络侵权行为】
    • 第三十七条 【安全保障义务】
    • 第三十八条 【校园伤害(一)】
    • 第三十九条 【校园伤害(二)】
    • 第四十条 【校园伤害(三)】
    • 第四十七条 【惩罚性赔偿】
    • 第五十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 第五十四条 【医疗损害的过错责任原则】
    • 第五十五条 【说明义务及患者同意】
    • 第五十六条 【紧急情况下的抢救措施】
    • 第五十七条 【一般注意义务】
    • 第五十八条 【不可推翻的过错推定】
    • 第五十九条 【医药产品缺陷致害及输血感染】
    • 第六十条 【法定免责事由】
    • 第六十三条 【禁止不必要的检查】
    •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管理瑕疵损害责任】
    •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缺陷倒塌损害责任】
    • 第八十七条 【高楼坠物损害的补偿】
    • 附录10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成就与不足
    • 附录11 如何正确理解、判断因果关系
    • 附录12 侵权责任法是否承认不真正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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