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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研究(第二版) - 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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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2 04:3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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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权信息
  • 目录
  • 第一编 民法概述
    • 二、民法的两种含义
    • 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和特征
      • 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 三、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 四、民法是权利法
      • 五、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 第二章 民法的历史演进及发展
      • 二、日耳曼法
      • 第二节 西方近代民法
      • 第三节 现代民法
      • 第四节 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及未来
        • 二、新中国民事立法的发展
    • 三、我国民法的概念
    • 第三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 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 四、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 第三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与民法价值的关系
      • 第二节 平等原则
        • 二、平等原则的内容
      • 三、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标准
      • 第三节 意思自治原则
        •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
        • 三、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 四、民法各项基本原则及其相互关系
      • 第四节 公平原则
        • 二、公平原则和其他原则的关系
        • 三、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具体体现
      • 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
        • 二、诚信原则的功能
      • 第六节 公序良俗原则
        •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
        • 三、公序良俗原则与其他基本原则的关系
        • 四、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
    • 第四节 民事法律规范
      • 一、基本法设定的规范和非基本法设定的规范
      • 二、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
      • 三、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
      • 四、民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具体规则
    • 第四章 民法的适用
      •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 二、民法的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 第二节 民法适用的基本规则
        • 一、民法适用的主要规则
        • 二、民法适用规则的相互关系
      •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 第三节 民法的解释
        • 二、狭义的民法解释方法
        • 三、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
      • 第四节 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思维
        • 一、法律关系分析法
        • 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 三、两种方法的比较
    • 第五节 民法与商法
      • 二、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 第五章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 二、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体系构建中的意义
      •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 第四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内容
        • 二、权利外的利益
        • 三、预期取得的利益
    • 第六节 民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
      • 二、民法和经济法
      • 三、民法和劳动法
      • 四、民法和社会法
    • 第七节 民法的渊源
      • 一、宪法
      • 二、民事法律
      • 三、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 五、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 六、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 七、习惯法
      • 八、法理
    • 第八节 民法典的体系
      • 二、我国民法典体系的构建
      • 三、民法总则在民法典中的地位
  • 第二编 民事主体
    • 第二节 民事主体制度的发展
    • 第七章 自然人
      •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 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 三、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 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 五、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
      • 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 二、宣告死亡
      • 第五节 监护
        • 二、监护的性质
        • 三、监护的分类
        • 四、监护人的职责
        • 五、监护的终止
      • 第六节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和住所
        • 二、自然人的住所
        • 三、自然人的居所
    • 第三节 权利能力制度
      • 二、权利能力与权利
      • 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四、权利能力与人格权
      • 五、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上的当事人能力
    • 第八章 法人
      • 第二节 法人的性质和作用
        • 二、法人的社会作用
      • 第三节 法人的分类
        • 二、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 三、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
        • 四、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 第四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三、法人的侵权行为能力
        • 四、企业法人的社会责任
      • 第五节 法人的设立
        • 二、企业法人设立的程序
        • 三、法人的章程
        • 四、设立中的法人
      • 第六节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法人的机关
        • 二、法人的机关
        • 三、法人的分支机构
      • 第七节 法人的终止
        • 二、法人清算
      • 第八节 法人的财产有限责任
        • 二、关于法人人格的否认
      • 第九节 基金、基金会、合作社法人
        • 二、基金会法人
        • 三、合作社法人
    • 第四节 民事主体的类型
      • 二、关于非法人团体的主体资格问题
    • 第九章 合伙
      • 二、合伙的分类
      • 第二节 合伙的法律地位
        • 二、合伙与自然人的区别
        • 三、合伙与法人的区别
        • 四、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 第三节 普通合伙企业
        •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 三、合伙人的出资与合伙财产
        • 四、合伙债务
        • 五、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 六、入伙和退伙
        • 七、合伙企业的终止
        • 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 第四节 有限合伙企业
        •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
        • 三、有限合伙的设立
        • 四、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 五、有限合伙的管理
        • 六、有限合伙的对外代表与对外责任
        • 七、入伙和退伙
        • 八、有限合伙的责任承担
        • 九、有限合伙的终止
        • 十、合伙人之间的资格转换
  • 第三编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和内容
    •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
    • 第二节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
      • 二、人的身体与物
      • 三、物的分类
    • 第十一章 民事权利
      • 二、民事权利的特点
      • 第二节 民事权利体系
        • 二、我国民法中的民事权利体系
        • 三、依法为民事权利而斗争是实现权利的重要途径
      • 第三节 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
      • 第四节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 一、支配权
        • 二、请求权
        • 三、抗辩权
        • 四、形成权
      • 第五节 民事权利的其他分类
        • 二、主权利和从权利
        •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
      • 第六节 民事权利的取得和变动
        • 二、民事权利的变更
        • 三、民事权利的消灭
      • 第七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 二、民事权利的行使原则
        • 三、民事权利实现的程序
      • 第八节 民事权利的保护
        • 一、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 二、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
    • 第十二章 民事义务
      • 二、民事义务的分类
      • 第二节 民事义务的发展
        • 一、合同法中义务的来源多样化
        • 二、侵权责任法中安全保障义务的发展
        • 三、物权法中公法义务的扩张
    • 第十三章 民事责任
      • 二、民事责任与其他性质的责任的区别
      • 第二节 民事责任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 二、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
      • 三、我国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 第三节 民事责任的分类
        • 二、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
        • 三、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 四、单独责任与多数人责任
        • 五、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 第四节 民事责任的竞合与聚合
        • 二、民事责任聚合
      • 第五节 民事责任方式
        • 一、停止侵害
        • 二、排除妨碍
        • 三、消除危险
        • 四、返还财产
        • 五、恢复原状
        • 六、赔偿损失
        • 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 八、赔礼道歉
  • 第四编 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
    • 二、法律行为与相关概念
    • 第二节 法律行为制度的演进
    • 第十五章 意思表示
      • 二、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
      • 第二节 意思表示的发出和到达
        • 二、意思表示的到达
        • 三、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
        • 四、意思表示的生效
      • 三、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 第三节 意思表示的解释
        • 二、意思表示的解释与法律解释
        • 三、意思表示解释的分类
        • 四、意思表示解释的立场和规则
    • 第三节 法律行为制度的功能和地位
      • 二、法律行为制度在民法总则中的地位
    • 第十六章 法律行为的效力
      •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二、意思表示真实
        • 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 第三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 第四节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 第五节 无效民事行为
        •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 三、宣告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 第六节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 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
        • 三、撤销权的行使
    • 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
      • 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共同法律行为
      • 二、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 三、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 四、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
      • 五、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 六、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 七、独立法律行为和辅助法律行为
      • 八、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 九、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 第十七章 代理制度概述
      • 二、代理的法律功能
      • 第二节 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二、代理与代表
        • 三、代理与使者
        • 四、代理和居间
      • 三、代理在民法总则中的位置
      • 第三节 代理的历史发展
      • 第四节 代理的分类
        • 二、直接代理(direkte/unmittelbare Vertretung)和间接代理
        • 三、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
        • 四、本代理(Hauptvertretung)和复代理(Untervertretung)
        • 五、积极代理(aktive Vertretung)和消极代理(passive Vertretung)
      • 第五节 代理权
        • 二、代理权产生的根据
        • 三、授权行为
        • 四、默示授权(stillschweigende Bevollmächtigung)
        • 五、授权不明及其责任
      • 第六节 代理权的行使
        • 二、代理权滥用的禁止
      • 第七节 代理行为及其效果
        • 二、代理行为的生效要件
        • 三、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
        • 四、代理人的责任
      • 第八节 代理权的终止
        • 一、委托代理的终止原因
        • 二、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原因
    • 第十八章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 第二节 表见代理
        •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 三、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
      • 第三节 狭义的无权代理
        • 二、狭义的无权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三、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 四、狭义无权代理的效力
        • 五、狭义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 第五编 时效和期间
    • 二、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 第二节 时效制度的历史发展
    • 第二十章 诉讼时效
      •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
      •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 二、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 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 三、诉讼时效规定的援引
      • 第三节 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
        •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 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 三、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 第四节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 二、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各种特殊情形
      • 第五节 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或延长
        •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 三、诉讼时效的延长
      • 第六节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后果
        • 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后果
        • 三、时效利益的抛弃
    • 第二十一章 期间与期日
      • 二、期间的分类
      • 第二节 除斥期间
        • 二、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
        • 三、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 第三节 期限的确定和计算
  • 主要参考书目
  • 后记
  • 第二版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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