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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纠纷裁判依据新释新解 - 刘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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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纠纷裁判依据新释新解丛书编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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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05:5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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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封面
  • 版权信息
  • 民商事纠纷裁判依据新释新解丛书编辑委员会
  • 《担保纠纷裁判依据新释新解》编写人员
  • 总序
  • 凡例
  • 前言
  • 第一章 《担保法》一般规定的适用
    • 第一节 担保概述
      • 二、担保的方式
      • 三、担保的分类
    • 第二节 《担保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 一、原则上不得直接援引担保法的基本原则
      • 二、平等原则
      • 三、白愿原则
      • 四、公平原则
      • 五、诚实信用原则
    • 第三节 《担保法》的法律适用
      • 一、《物权法》并不能完全取代《担保法》
      • 二、《物权法》与《担保法》的衔接
      • 三、《物权法》有关担保物权规定的新突破
      • 四、《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 五、公平行使自由裁量权,公正审理担保纠纷案件
    • 第四节 担保合同的生效
      • 一、担保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
      • 二、担保合同为要式合同:以书面形式为必要
      • 三、合同效力原则上不以登记为必要
      • 四、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 第五节 担保合同的无效及法律后果
      • —、担保合同无效的认定
      • 二、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
  • 第二章 保证担保的裁判依据
    • 第一节 保证与保证合同
      • 二、保证合同的形式
      • 三、保证合同的内容
    • 第二节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保证的效力
      • 一、国家机关提供保证的,原则上保证合同无效
      • 二、国家机关对“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货款进行转货”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有效
      • 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不得担任保证人
      • 四、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
      • 五、保证合同无效的后果
    • 第三节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效力
      • 一、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 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得到法人书面授权时订立的保证合同有效
      • 三、有书面授权但授权不明时,分支机构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四、有书面授权但超出授权范围时,超出部分无效
      • 五、分支机构担任保证人时的责任承担
    • 第四节 公司对外提供保证的效力
      • 一、1993年《公司法》背景下的公司对外担保案件的裁判规则
      • 二、《公司法》背景下的公司对外担保案件的裁判规则
    • 第五节 保证方式
      • 一、一般保证
      • 二、连带责醜证
      • 三、保证方式的推定
      • 四、保证方式区别于保证责任形式
      • 五、《担保法》实施前后的法律适用
    • 第六节 共同保证
      • 一、按份的共同保证
      • 二、连带的共同保证
    • 第七节 保证责任
      • 一、保证责任的构成要件
      • 二、保证责任的范围
      • 三、几种特殊情況下的保证责任的承担
      • 四、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
    • 第八节 保证期间
      • 一、保证期间的性质
      • 二、保证期间的起算
      • 三、保证期间的类型
      • 四、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债权人催款通知书上签章的法律效力
      • 五、债务到期后保证人提供担保的,不涉及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因未行使权利导致保证人免责的问题
    • 第九节 人保和物保的并存规则
      • —、我国法律关于人保与物保的并存规则的规定
      • 二、人保与物保并存规则的适用范围
      • 三、人保与物保并存情况下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问题
      • 四、债权人放弃物保或人保时担保责任的承担
      • 五、部分担保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担保责任的承担
    • 第十节 保证人的抗辩权
      • 一、保证人享有的主债务人的抗辩权
      • 二、保证人基于一般债务人地位而享有的抗辩权
      • 三、基于保证人的地位而特有的抗辩权
    • 第十一节 保证人的追偿权
      • 一、追偿权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 二、追偿权的行使
      • 三、追偿权的限制
    • 第十二节 最高额保证
      • 一、最高额保证的特点
      • 二、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的认定
      • 三、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
    • 第十三节 主合同的变更与保证责任
      • 一、主合同的主体变更与保证责任
      • 二、主合同内容的变更与保证责任
    • 第十四节 “以贷还贷”保证人的责任承担
      • 一、以货还贷的认定及新货款合同的效力
      • 二、以货还货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 第三章 抵押担保的裁判依据
    • 第一节 抵押财产
      • 二、不得抵押的财产
    • 第二节 抵押权的取得
      • 一、依登记取得抵押权
      • 二、依照抵押合同取得抵押权
      • 三、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随同债权一并转移的抵押权原则上不须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除非当事人就抵押权的设定有特殊约定
      • 四、抵押人出具空白合同的效力的认定
      • 五、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 第三节 抵押登记的效力
      • 一、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公信力
      • 二、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对抗力
    • 第四节 房地抵押关系的理解
      • 二、房地分别抵押并登记的效力问题
      • 三、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并经土地管理机关登记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 四、以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单独设定抵押权的,其效力如何认定
      • 五、地上建筑物所有权转移后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的效力问题
      • 六、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上建筑物权利主体不一致,进行抵押并登记的,抵押行为有效,债权人取得抵押权
    • 第五节 抵押权之间的次序和抵押权与其他权利的竞存
      • 一、抵押权之间的次序
      • 二、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存
      • 三、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存
      • 四、抵押权与租赁权的竞存
    • 第六节 无效抵押和部分无效的抵押
      • 二、流押条款的无效
      • 三、抵押权存续期间的约定无效
      • 四、恶意抵押导致抵押权无效
      • 五、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的,虽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转让合同仍有效
      • 六、已登记的抵押物的善意受让人在抵押物灭失后不对抵押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节 抵押权的保全
      • 二、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
    • 第八节 抵押权的实现
      • 一、实现抵押权的条件
      • 二、实现抵押权的途径
      • 三、实现抵押权的方式
      • 四、抵押权人可否选择执行标的
      • 五、抵押权人不得请求非主债务人的抵押人直接清偿债务
      • 六、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麵债麵位问题
    • 第九节 特殊抵押
      • 一、最高额抵押
      • 二、浮动抵押
      • 三、共同抵押
  • 第四章 质押担保的裁判依据
    • 第一节 质押合同的相关问题
      • —、交付是否为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 二、质押合同的形式要求
      • 三、质押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 第二节 动产质押的效力范围和实现条件
      • 二、动产质权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
      • 三、实现质权的条件
    • 第三节 流质契约条款的禁止
      • 一、流质契约的效力
      • 二、流质契约的禁止理由
      • 三、流质契约与质物折价
      • 四、流质契约与质物拍卖、变卖
    • 第四节 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 一、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法律依据
      • 二、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要件
    • 第五节 动产质押的相关疑难问题
      • 二、如何处理出质人提前清偿债务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 第六节 转质的裁判依据
      • 一、转质的法律依据
      • 二、承诺转质的要件
      • 三、责任转质的条件和效果
    • 第七节 最高额质押
      • 一、最高额质押设立的注意事项
      • 二、最高额质押的法律效力
      • 三、最高额质押是否适用于权利质押
      • 四、最高额质押和最高额抵押的关系
    • 第八节 权利质押的基本问题
      • 一、权利质押标的范围
      • 二、权利质押的登记
      • 三、普通债权出质的实践难点
    • 第九节 票据质押
      • —、票据质权人享有的权利性质
      • 二、票据质押是否必须在票据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 三、载明“不得转让”的票据能否出质
      • 四、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票据的质押
      • 五、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的质押效力
      • 六、空白票据能否质押
    • 第十节 存单质押
      • 一、存款单质押的性质
      • 二、以虚幵的存款单质押的实践处理
      • 三、以伪造、变造的存款单质押的实践处理
      • 四、以他人存单质押的实践处理
      • 五、存单核押的法律效果和实践问题
      • 六、存单质押的其他法律问题
    • 第十一节 应收账款质押
      • 二、应收账款质押法律依据
      • 三、应收账款质押的理论和实践难点
    • 第十二节 知识产权质押
      • 一、知识产权质押的特殊规则
      • 二、知识产权质押的实践难点
    • 第十三节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
      • 一、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特征
      • 二、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标的的范围
      • 三、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先例
      • 四、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取得要件
    • 第十四节 其他几种特殊权利质押
      • 二、以出□退税账户质押货款的法律依据和实践处理
      • 三、证券经纪账户质押的实践表现和法律效力
      • 四、股权质押裁判依据
  • 第五章 留置担保的裁判依据
    • 第一节 留置担保概述
      • 二、留置权的法律特征
      • 三、留置的权利
    • 第二节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 一、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
      • 二、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
    • 第三节 商事留置权
      • 一、商事留置权和一般留置权的区别
      • 二、商事留置权的制度价值
    • 第四节 留置权的效力
      • 二、留置权所及标的物的范围
      • 三、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 四、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 五、留置物的转让和留置权的转让
    • 第五节 留置权的实现和消灭
      • 二、留置权的消灭
  • 第六章 定金担保的裁判依据
    • 第一节 定金的种类
      • 一、立约定金
      • 二、证约定金
      • 三、成约定金
      • 四、解约定金
      • 五、违约定金
    • 第二节 定金合同的相关问题
      • 一、定金合同需采取书面形式
      • 二、定金合同具有实践性
      • 三、定金合同是从合同
    • 第三节 定金与预付款、订金、押金等的差异辨识
      • 一、定金区别于预付款
      • 二、定金与押金、订金等的识别
    • 第四节 定金罚则的适用
      • 一、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的罚则适用条件
      • 二、违约定金的罚则适用条件
      • 三、免于定金处罚的条件
    • 第五节 定金与其他担保方式并存时的适用
      • —、定金区别于与其他担保方式
      • 二、定金与其他担保可以并用
    • 第六节 定金与其他违约责任的并用问题
      • 一、定金与违约金的并用
      • 二、定金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并用
      • 三、定金与实际履行责任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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