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 有一个求证性的问题:某个老师在昨天讲课的时候提到,说最高人民法院邀请您,还有王利明老师,参加过一个案例研讨会。研讨的案例是,在执行程序中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异议的依据是另一个法院的返还原物判决,执行法院说,返还原物判决属于给付请求权,不能对抗物权,因此裁定其异议不成立。后来该第三人又找法院作了个确权判决,并根据确权判决主张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再次到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于是就发生这样的问题,标的物(房屋)现在登记的所有权人(被执行人)与持有法院确权判决书的异议人,对同一个标的物,有两个所有权人。对此,我觉得有些疑义,这个确权判决究竟是怎么作出来的?如果这个确权判决有法律依据的话,这个案子是不是就没有疑难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