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2 这样的案件我遇到过,法院也没有作出确权判决,它是鼓励当事人进行调解,异议人作为买受人,被执行人作为出卖人,双方经过调解之后法院承认了他这个结果,在这个基础上买受人也就是异议人有所有权。这样的一个后果是,把执行案件申请人最终申诉的渠道堵死了。如果作出判决,还可以通过上诉途径解决,一旦是调解的结果的话,连高级法院都没有权力进行再审了。这种情况请问该如何对待呢?还有一个问题,往往在执行之前申请人已经申请了诉讼保全,法院认为这套房子是被告的所以才采取保全措施,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同一法院或者另一法院作出了确权判决的话,法院自己有没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