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27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法律上和事实上不能履行,一方要求强制履行,这是法律上不允许的。如果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涉及非金钱债务履行的合同不能履行的,一方在法院诉讼中明确表示不履行,如交付房屋,法院可以判决强制履行,如数量规模都很大,需要通过很多方式才能实现的买卖,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对方明确表示不履行,这种情况下我们能否以债务标的不适宜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来向当事人释明,告知当事人变继续履行为解除合同赔偿损失,这个在处理中有争议。有人认为可以判决强制履行,只有通过强制履行之后仍不履行才可以解除。如果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就很好判决,如果守约方仍然要求继续履行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