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5 近期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纠纷日益增多,但在该类案件中,虽然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但均没有按典当办法的规定先行办理抵押登记,且事实上合同中所欲抵押的房产根本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的条件,或已在他处抵押等,典当公司主张按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的约定,并按典当办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包括归还当金、支付利息、支付综合费用等),应如何认定和处理?(或认为虽然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但因并没有按典当办法的规定,即应当先行办理抵押登记,故实质上不是抵押典当,而只是一般意义上的借款,故不能按办法规定收取高额的利息和费用;网上也有观点认为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并按无效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