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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条文释义与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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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投诉接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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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5 01: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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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封面
  • 前言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立法目的】
  • 第二条 【医疗纠纷的定义】
  • 第三条 【规范诊疗活动】
  • 第四条 【处理医疗纠纷的基本原则】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
  • 第六条 【卫生等主管部门的职责】
  • 第七条 【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 第八条 【新闻媒体的义务】
  •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 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规范】
  • 第十条 【医疗质量安全与医疗风险管理】
  • 第十一条 【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
  • 第十二条 【医疗产品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
  • 第十三条 【知情同意权】
  • 第十四条 【防范突发风险】
  • 第十五条 【病历的书写和管理】
  • 第十六条 【患者查阅、复制病历权】
  • 第十七条 【医患沟通机制】
  • 第十八条 【投诉接待制度】
  • 第十九条 【监督医疗质量安全制度的实施】
  • 第二十条 【患者配合诊疗义务】
  • 第二十一条 【健康促进与健康科普】
  •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 第二十二条 【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
  •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
  • 第二十四条 【病历资料封存和启封】
  • 第二十五条 【现场实物的封存、启封和检验】
  • 第二十六条 【尸体检验】
  • 第二十七条 【尸体的存放规则】
  • 第二十八条 【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制度】
  • 第二十九条 【医疗秩序的维护】
  • 第三十条 【医疗纠纷的协商解决】
  • 第三十一条 【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
  • 第三十二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 第三十三条 【人民调解中的专家咨询】
  • 第三十四条 【医疗损害鉴定】
  • 第三十五条 【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
  • 第三十六条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
  • 第三十七条 【咨询专家、鉴定人员的回避】
  • 第三十八条 【人民调解的调解期限】
  • 第三十九条 【人民调解的调解协议书】
  • 第四十条 【行政调解的申请与受理】
  • 第四十一条 【行政调解中的专家、鉴定与调解协议书】
  • 第四十二条 【调解中的保密义务】
  • 第四十三条 【医疗纠纷的诉讼解决】
  • 第四十四条 【赔付金额的确定】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法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使用未经评估和审查的医疗新技术的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
  • 第四十八条 【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尸检机构及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 第五十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的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一条 【新闻媒体编造、散布虚假医疗纠纷信息的法律责任】
  • 第五十二条 【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三条 【医患双方的法律责任】
  • 第五章 附则
  • 第五十四条 【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
  • 第五十五条 【医疗事故处理的依据】
  • 第五十六条 【生效时间】
  • 附录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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