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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 - 张晋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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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秦汉的民事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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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05: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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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封面
  • 版权信息
  • 导言
  • 第一章 先秦的民事诉讼制度
    • 第一节 司法机关
    • 第二节 私有财产权的确立与民事法律的发展
    • 第三节 初具规模的民事诉讼制度
      • 一、起诉与受理
      • 二、审讯与查证
    • 第四节 司法官的责任
    • 第五节 先秦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
      • 二、民事诉讼开始重证据
      • 三、民事诉讼中仍带有神权法的残余
  • 第二章 秦汉的民事诉讼制度
    • 第一节 司法机关
    • 第二节 管辖与起诉
    • 第三节 受理与审讯
    • 第四节 民事责任的追究
    • 第五节 民事调解
    • 第六节 判决与执行
    • 第七节 司法官的责任
    • 第八节 秦汉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
      • 二、民刑诉讼的初步划分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 三、司法指导思想上的共性与区别
  • 第三章 唐朝的民事诉讼制度
    • 第一节 司法机关
      • 二、地方司法机关
    • 第二节 告诉与受理
      • 二、告诉人身份的限制
      • 三、“务限”期内不得受理民事诉讼
      • 四、已过诉讼时效不得受理
    • 第三节 民事案件的审理
      • 二、纠问式的审讯方式
      • 三、证据的举证作用
      • 四、审理中的法律适用
    • 第四节 民事诉讼的调解、判决与执行
      • 二、判决
      • 三、执行
    • 第五节 司法官的责任
      • 一、关于违反诉讼程序的责任
      • 二、关于违反实体法的行为
    • 第六节 唐朝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
      • 一、一准乎礼,于礼以为出入
      • 二、民事审级管辖较为松弛
      • 三、重视证据的证明作用
      • 四、过失毁损器物只负民事责任
  • 第四章 宋朝的民事诉讼制度
    • 第一节 司法机关
      • (二)刑部
      • 二、地方司法机关
        • (二)州(府、军、监)
        • (三)监司
      • (三)户部
      • (四)御史台
      • (五)登闻鼓院与登闻检院
      • (六)京师司法机构
    • 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 (二)地域管辖
      • 二、起诉的有关规定
        • (二)民事起诉的时间
        • (三)书写诉状
      • (三)移送管辖
      • 三、民事诉讼的受理
        • (二)不得受理证佐不明之诉
        • (三)从不得受理越诉到渐开越诉之禁
        • (四)不得受理因诉事而自毁伤者之诉
        • (五)不得受理超过法定时效之诉
        • (六)受理民事起诉的程序
    • 第三节 民事审判的各种规定
      • 二、民事审决的期限
      • 三、民事审理中的强制措施
      • 四、对事实的审理过程
    • 第四节 证据的认定、辨析与勘查
      • 一、民事证据的种类
        • (二)实物证据
      • 二、民事证据的效力
      • 三、书证的辨析与运用
        • (二)根据契约的外表辨别
    • 第五节 调解与判决
      • (二)乡曲亲戚宗族调解
      • 二、判决
        • (二)断由制度
      • (三)民间自行调解
    • 第六节 民事上诉制度
      • 一、上诉的程序与方式
        • (二)上诉方式
      •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
    • 第七节 民事执行制度
      • 二、执行的方式
    • 第八节 宋朝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
      • 二、保护私权益,卑幼可以控告尊长
      • 三、总结审判与勘验的经验
  • 第五章 元朝的民事诉讼制度
    • 第一节 司法机关
      • 一、中央司法机关
        • (二)刑部
        • (三)御史台
        • (四)枢密院
        • (五)宣政院
      • 二、地方司法机关
        • (二)行省
        • (三)路、府、州、县四级司法机关
        • (四)录事司
        • (五)奥鲁
    • 第二节 民事诉讼的管辖与受理
      • 二、受理
        • (二)起诉人资格限制
        • (三)“务限”的规定
      • 三、诉讼代理
        • (二)代理范围的扩大
    • 第三节 民事案件的审理
      • 二、证据
      • 三、黑水城文献记载的审理过程
        • 2.取状、承管状
        • 3.识认状
    • 第四节 调解、判决与执行
      • (二)民事调解的方式
      • 二、判决与执行
      • (三)调解的效力
    • 第五节 元朝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
  • 第六章 明朝的民事诉讼制度
    • 第一节 司法机关
      • 二、地方司法机关
      • 三、军事系统的民事审判机构
    • 第二节 民事审判管辖
      • 一、级别管辖
      • 二、地域管辖
      • 三、专属管辖
      • 四、移送管辖
    • 第三节 起诉与受理
      • 二、起诉的条件限制
        • (二)诉状内容的要件
        • (三)亲属之间相告的条件
        • (四)民事起诉不能违反法定时效
        • (五)对越级起诉的限制
      • 三、起诉的受理
        • (二)不应受理的机关及违法受理的责任
        • (三)受理的手续
    • 第四节 审理与调解
      • 二、民事审理中的强制措施
      • 三、审讯原、被告
      • 四、事实审理与证据判断
        • (二)收集判断证据
      • 五、审理期限
      • 六、调解
        • (二)乡约调解
        • (三)官府调解
    • 第五节 上诉制度
      • 一、监察系统对上诉的受理与审理
      • 二、行政、司法系统对上诉的受理与审理
      • 三、军事系统对上诉的受理与审理
    • 第六节 判决与执行
      • (二)民事判决
      • 二、执行
        • (二)不得执行人身
        • (三)只能请求官府执行,个人不得私自强夺
        • (四)不适用减免律
        •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
      • (三)皇帝的命令
    • 第七节 明朝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
      • 二、适用于民事诉讼的法律有所增多
      • 三、以《教民榜文》的形式规范基层民事诉讼
  • 第七章 清朝的民事诉讼制度
    • 第一节 司法机关
      • 二、地方司法机关
        • (二)管辖
    • 第二节 民事诉讼程序
      • (二)代书人的法律责任
      • 二、受理
        • (二)呈控(起诉)人的资格限制
    • 第三节 民事诉讼的审判与法律适用
      • 二、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
        • (二)依礼的规范断案
        • (三)依情理断案
        • (四)依习惯断案
    • 第四节 调解
    • 第五节 民事诉讼的判决、执行与上诉
      • 二、执行
      • 三、上诉
    • 第六节 清代民事诉讼与审判制度的基本特点
      • 一、民事诉讼案的比重不断上升
      • 二、调解息讼优先于堂审判决
      • 三、州县官具有相对自由的裁量权
      • 四、程序简便,一审终审
      • 五、幕吏擅权,操纵司法
      • 六、建立民事诉讼检查制度
        • (二)巡官检查制度
  • 第八章 晚清的民事诉讼制度
    • 第一节 晚清修订民事诉讼律的背景
    • 第二节 民事诉讼律的修订过程
      • 二、《大理院审判编制法》与《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 三、《民事诉讼律草案》
    • 第三节 《民事诉讼律草案》确立的民事诉讼制度
      • 一、审判衙门
        • 2.土地管辖
        • 3.指定管辖
        • 4.合意管辖
      • 二、当事人
        • 2.诉讼代理人与诉讼辅佐人
        • 3.诉讼费用
        • 4.诉讼担保与诉讼救助
      • 三、普通诉讼程序
        • (二)第一审诉讼程序
        • (三)上诉程序
        • (四)再审程序
      • 四、特别诉讼程序
        • (二)证书诉讼
        • (三)保全诉讼
        • (四)公示催告程序
        • (五)人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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