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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法律机制研究 - 高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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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05: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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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封面
  • 版权信息
  • 第一编 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的基础
    • 第一章 京津冀大气污染状况及特点
      • 二、北京地区主要的大气污染源
      • 第二节 天津地区大气污染
        • 二、天津地区的主要大气污染源
        • 三、天津地区大气污染基本特征
      • 三、北京地区大气污染基本特征
      • 第三节 河北地区大气污染
        • 二、河北地区的主要大气污染源
        • 三、河北地区大气污染基本特征
    • 第二章 京津冀大气污染的形成原因
      • 二、京津冀地区的空间产业结构分析
      • 第二节 自然气候因素造成输入与混合型大气污染
        • 二、空气流动性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 三、大气污染在京津冀地区的混合
      • 三、京津冀地区原发型大气污染形成
      • 第三节 传统治理模式不适宜于区域大气污染治理
        • 二、政治因素对大气污染治理的影响
        • 三、文化习惯对大气污染治理的影响
      • 第四节 传统法律措施治理区域大气污染时效率低
        • 二、缺乏配合机制增加了大气污染治理难度
        • 三、跨区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
        • 四、缺乏经济补偿机制使生态恢复较为困难
    • 第三章 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的必然性
      • 二、京津冀一体化顶层设计思路的目的指向
      • 第二节 践行国家生态文明战略目标的需要
        • 二、以法治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现实选择性
        • 三、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与生态文明
      • 三、联合治理是践行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要求
      • 第三节 践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经济需求
        • 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任务
        • 三、践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
      • 第四节 完善环境污染治理的法律制度需求
        • 二、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的基本原则
        • 三、治理京津冀大气污染的必然选择
    • 第四章 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法律机制的构成
      • 二、扩展型结构
      • 第二节 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法律机制的主观结构
        • 二、松散式联合
      • 第三节 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法律机制的客体结构
        • 二、联合司法机制
        • 三、联合执法机制
      • 第四节 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法律机制的客观结构
        • 二、统一标准
        • 三、统一措施
  • 第二编 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机制
    • 第五章 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的基础
      • 二、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的制度依据
      • 第二节 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的现实需求
        • 二、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的法律需求
      • 三、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的基本特征
      • 第三节 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的法律供给
        • 二、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的法律供给
      • 四、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的基本原则
      • 第四节 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的博弈均衡
        • 二、从博弈论视角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理论分析
        • 三、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的纳什均衡
      • 第五节 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的实效标准
        • 二、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的成本分析
        • 三、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与立法效率
    • 第六章 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的模式与程序
      • 二、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性地方法规的总特征
      • 第二节 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的扩展模式
        • 二、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性地方政府规章的特点
        • 三、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性地方政府规章的优势
      • 三、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性地方法规的优先性
      • 第三节 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的基本程序
        • 二、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的追加程序
        • 三、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的修订程序
    • 第七章 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过程的专家咨询
      • 二、立法中专家咨询程序域外考察
      • 第二节 专家参与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 二、专家参与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促进立法程序优化配置
        • 三、专家参与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促进立法经验累积增长
      • 三、我国立法过程中专家咨询现状
      • 第三节 效率观念下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的专家咨询程序
        • 二、供需均衡下参与立法专家成员遴选机制
        • 三、均衡理念下专家参与立法的结构性组成
        • 四、建立考核激励机制抵消制度的负外部性
        • 五、建立专家咨询追责机制增强程序强制力
        • 六、建立专家交流平台提升联合立法的效用
    • 第八章 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过程的公众参与
      • 二、公民参与环境立法的法律价值
      • 第二节 公众参与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 二、公众参与立法中的信息不对称及其消减
        • 三、公众参与联合立法提升社会资源利用率
        • 四、公众参与联合立法促进边际效用最大化
      • 三、公众参与环境立法的现状
      • 第三节 公众参与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的制度设计与完善
        • 二、明确参与联合立法的主体范围
        • 三、规定参与联合立法的参与方式
        • 四、明确公众参与后意见反馈方式
        • 五、完善利益团体参与立法的途径
        • 六、确立公众参与立法中的优先权
        • 七、充分发挥互联传媒的积极作用
        • 八、规范公众参与立法的法律责任
    • 第九章 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的信息公开
      • 二、人大立法信息公开的思想基础
      • 第二节 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信息公开的法律经济分析
        • 二、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信息公开的成本效益分析
        • 三、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信息公开的供需均衡分析
        • 四、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信息公开与社会福利提升
      • 三、人大立法信息公开的价值体现
      • 第三节 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信息公开的制度规范设计
        • 二、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信息公开的客体范围
        • 三、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信息公开的保障措施
        • 四、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信息公开的责任监督
      • 四、我国人大立法信息公开的现状
      • 第四节 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信息公开的配套制度完善
        • 二、立法信息公开基本特征
        • 三、完善舆情数据分析机制
        • 四、完善舆论应急响应机制
  • 第三编 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司法机制
    • 第十章 京津冀大气污染损害跨区审判管辖
      • 二、京津冀大气污染跨区环境纠纷诉讼中的管辖权冲突
      • 第二节 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环境纠纷统一受案的法律经济分析
        • 二、统一受案是提升法律供给质量的选择
        • 三、统一受案是将社会成本最小化的结果
        • 四、统一受案是实现社会福利提升的路径
      • 三、京津冀大气污染跨区环境纠纷统一受案必要性分析
      • 四、京津冀大气污染跨区环境纠纷统一受案的制度设计
      • 五、京津冀大气污染纠纷跨区上诉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 第十一章 京津冀大气污染跨区纠纷审判法律选择适用
      • 二、大气污染跨区纠纷审判法律选择的实体正义
      • 第二节 大气污染跨区纠纷审判法律选择的利益协调
        • 二、个体利益与生态利益的协调
        • 三、地方利益与区域利益的协调
      • 三、大气污染跨区纠纷审判法律选择的程序正义
      • 第三节 大气污染跨区纠纷审判法律选择的基本原则
        • 二、就高不就低原则
        •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
        • 四、自由裁量权原则
    • 第十二章 京津冀大气污染跨区公益诉讼协调机制
      • 二、京津冀建立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协调机制的迫切性
      • 第二节 京津冀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协调机制的目标
        • 二、实现“三个同步”
        • 三、实现“三个跨越”
      • 第三节 京津冀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协调机制的困难
        • 二、司法同步难
        • 三、执行到位难
        • 四、均衡发展难
        • 五、实施阻力大
      • 第四节 京津冀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协调机制的完善
        • 二、建立“三个制度”破解司法同步难问题
        • 三、完善“三项措施”破解执行到位难问题
        • 四、提供“三项保障”破解均衡发展难问题
        • 五、把握“三个方向”破解实施阻力大问题
    • 第十三章 京津冀大气污染跨区诉讼的支持起诉协调机制
      • 二、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目的
      • 第二节 京津冀检察机关支持大气污染跨区诉讼的基本价值
        • 二、京津冀检察机关支持大气污染跨区诉讼的实然价值体系
        • 三、京津冀检察机关支持大气污染跨区诉讼的价值冲突表现
        • 四、京津冀检察机关支持大气污染跨区诉讼价值冲突的整合
      • 三、检察机关支持大气污染诉讼
      • 第三节 京津冀检察机关支持大气污染跨区诉讼的基本原则
        • 二、有限介入原则
        • 三、穷尽救济原则
        • 四、出庭支持原则
        • 五、支持和解原则
  • 第四编 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行政管理与执法机制
    • 第十四章 京津冀推进绿色发展转型与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 二、供给侧改革为绿色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 第二节 京津冀区域产业结构升级与大气污染治理
        • 二、去库存消减京津冀地区库存总量消解大气污染
        • 三、去杠杆优化京津冀地区金融结构消融大气污染
        • 四、降成本促进京津冀地区绿色发展降低大气污染
        • 五、补短板配置京津冀地区创新能力攻克大气污染
      • 三、供给侧改革须切实突出绿色发展主题
      • 第三节 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与产业转型安置
        • 二、京津冀美丽乡村一体化建设
    • 第十五章 京津冀能源消费转型与大气污染联合治理
      • 二、分量:结构失衡
      • 第二节 京津冀能源消费结构转型的现实必要性
        • 二、中观意义:优化区域经济结构
        • 三、宏观意义:发展区域生态经济
      • 三、用量:违规使用
      • 第三节 京津冀生态一体化与大气污染联合治理
        • 二、生态规划统一
        • 三、项目建设统一
      • 第四节 通过京津冀能源消费转型治理大气污染
        • 二、去库存:减少能源消费陷阱
        • 三、去杠杆:疏导能源消费方向
        • 四、降成本:引导能源消费转型
        • 五、补短板:改造能源消费结构
    • 第十六章 京津冀生态统一规划与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 二、京津冀生态规划与大气污染
      • 第二节 京津冀生态环境存在的不协调问题
        • 二、整体共生不协调
        • 三、功能效率不协调
        • 四、区域优势不协调
        • 五、持续发展不协调
      • 第三节 完善京津冀生态统一规划的必要性
        • 二、提升低碳生态质量
        • 三、提升生态安全指数
        • 四、降低工业过剩产能
      • 第四节 京津冀生态统一规划的方向性领域
        • 二、生态建设项目规划统一
        • 三、景观生态建设规划统一
        • 四、休闲生态旅游规划统一
        • 五、城乡生态建设规划统一
    • 第十七章 京津冀联席会议制度与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 二、差异治理同步污染
      • 第二节 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治理旷日持久的基本原因
        • 二、政策方面的原因
        • 三、经济方面的原因
        • 四、法律方面的原因
      • 三、局部消减整体不变
      • 第三节 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治理联席会议制度的构建
        • 二、联席会议制度的目标
        • 三、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
        • 四、联席会议制度的职能
        • 五、联席会议制度的内容
    • 第十八章 京津冀区域执法监督与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 二、环保督察的基本特点
      • 第二节 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环保督察的基本内容
        • 二、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环保督察实施必要性
        • 三、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环保督察现实可行性
        • 四、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环保督察的基本特点
        • 五、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环保督察的表现形态
      • 三、环保督察的实践作用
      • 第三节 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环保督察的基本原则
        • 二、监督范围的区域监督原则
        • 三、监督时间的长期监督原则
        • 四、监督过程的程序法定原则
        • 五、监督结果的责任法定原则
      • 四、环保督察的实施方法
      • 第四节 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环保督察的方法路径
        • 二、明确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环保督察巡视组权力
        • 三、规定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环保督察的实施程序
        • 四、强化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环保督察的责任承担
        • 五、构建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环保督察的长效机制
        • 六、规范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环保督察的效果评估
      • 第五节 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督察与监察制度衔接
        • 二、违纪违法腐败问题的移送
        • 三、构建线索处理的反馈机制
  • 参考文献
  •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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