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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解实用全书 - 郑可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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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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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05: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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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封面
  • 版权信息
  • 修订说明
  • 序言
  • 第一编 总则
    •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 第二条 【任务】
      • 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
      • 第四条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 第五条 【罪刑相适应原则】
      •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
      •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
      •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
      •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
      • 第十二条 【溯及力】
    • 第二章 犯罪
      •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 第三节 共同犯罪
        • 第二十六条 【主犯】
        • 第二十七条 【从犯】
        •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
        •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 第四节 单位犯罪
        •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与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 第三章 刑罚
      •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
      • 第二节 管制
        •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 第四十条 【管制的解除】
        •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
      •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
      • 第三节 拘役
        •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
        •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
      •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
      • 第三十六条 【民事赔偿责任】
      • 第五节 死刑
        •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 第五十条 【死缓的变更与减刑限制】
        • 第五十一条 【死缓执行期间的计算】
      •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 第六节 罚金
        •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 第三十七条之一 【职务犯罪的职业禁止】
      •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与执行】
      • 第八节 没收财产
        •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 第二节 累犯
        •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
      •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
      •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 第六十八条 【立功】
      •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
      • 第四节 数罪并罚
        •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
        •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先减后并)】
      • 第五节 缓刑
        •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
        •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
        •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执行与考验期满的处理】
        •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
      • 第六节 减刑
        • 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
        •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 第七节 假释
        • 第八十二条 【假释程序】
        • 第八十三条 【考验期限】
        •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 第八十五条 【假释的考验与考验期满的处理】
        •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
      • 第八节 时效
        •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
        •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
    • 第五章 其他规定
      •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
      •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 第九十五条 【重伤的范围】
      •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的范围】
      •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范围】
      •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的界定】
      •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
      • 第一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
  • 第二编 分则
    •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 第一百零三条第1款 【分裂国家罪】3.1
      • 第一百零三条第2款 【煽动分裂国家罪】3.1
      •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3.1
      • 第一百零五条第1款 【颠覆国家政权罪】3.1
      • 第一百零五条第2款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3.1
      •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3.1&1.13
      •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3.1
      •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3.1&1.13
      •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3.1
      •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3.1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3.1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决水罪】3.1&1.8
      • 第一百一十四条 【爆炸罪】3.1&1.8
      • 第一百一十四条 【投放危险物质罪】(原投毒罪)3.2&1.8
      •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3.1&1.8
      •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1款 【放火罪】3.1&1.8
      •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1款 【决水罪】3.1&1.8
      •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1款 【爆炸罪】3.1&1.8
      •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1款 【投放危险物质罪】(原投毒罪)3.2&1.8
      •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1款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3.1&1.8
      •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2款 【失火罪】3.1
      •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2款 【过失决水罪】3.1
      •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2款 【过失爆炸罪】3.1
      •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2款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原过失投毒罪)3.2
      •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2款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3.1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3.1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3.1
      •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3.1
      •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3.1
      •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1款 【破坏交通工具罪】3.1
      •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1款 【破坏交通设施罪】3.1
      •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1款 【破坏电力设备罪】3.1
      •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1款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3.1
      •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2款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3.1
      •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2款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3.1
      •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2款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3.1
      •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2款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3.1
      •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3.1&1.8&1.14
      •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原资助恐怖活动罪)3.2&3.7&1.8&1.14
      •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3.7&1.14
      •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3.7&1.14
      •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3.7&1.14
      •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3.7&1.14
      •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3.7&1.14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3.1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3.1
      •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3.1
      •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1款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3.1
      •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2款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3.1
      •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1、3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3.1
      •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2、3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原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3.2&1.8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3.1
      •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1、2款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原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3.2&1.8
      •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2款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原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3.2&1.8
      •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1款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3.1
      •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2、3、4款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3.1
      •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3.1
      •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3.1
      •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3.1
      •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3.1
      •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3.1
      •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1.13&1.14
      •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妨害安全驾驶罪】3.8&1.16
      •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1款 【重大责任事故罪】3.1&1.11
      •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2款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原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3.4&3.8&1.11&1.16
      •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3.8&1.16
      •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3.1&1.11
      •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3.4&1.11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3.1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3.1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3.1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3.1
      •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3.4&1.11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原生产、销售假药罪)3.1&3.8&1.13&1.16
      • 第二节 走私罪
        •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1、4款 【走私核材料罪】3.1&1.12&1.13&1.14
        •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1、4款 【走私假币罪】3.1&1.12&1.13&1.14
        •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2、4款 【走私文物罪】3.1&1.12&1.13&1.14
        •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2、4款 【走私贵重金属罪】3.1&1.12&1.13&1.14
        •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2、4款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3.1&1.12&1.13&1.14
        •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3、4款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原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3.5&1.12&1.13&1.14
        •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1、3款 【走私淫秽物品罪】3.1&1.9
        •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2、3款 【走私废物罪】(原刑法第155条第3项走私固体废物罪)3.3&1.9
        •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3.1&1.13
        • 第一百五十四条 【走私保税货物和特定减免税货物犯罪】
        • 第一百五十五条 【间接走私行为以相应走私犯罪论处的规定】1.9
        •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共犯】
        •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1.13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原生产、销售劣药罪)3.1&3.8&1.16
      •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3.1
        •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证券罪】(原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3.1&3.8&1.16
        •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原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3.4&1.11&1.16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3.1
        •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3.2&1.6
        •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虚假破产罪】3.4&1.11
        •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1、2款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原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3.4&1.11&1.16
        •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3款 【受贿罪】3.1&1.11
        •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1、3、4款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原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3.4&3.6&1.11&1.13&1.14
        •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2、3、4款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3.6&1.13
        •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3.1
        •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3.1
        •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3.1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原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3.2&1.6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3.1
        •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3.4&1.11
      •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妨害药品管理罪】3.8&1.16
      •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1款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3.1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2款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真币罪】3.1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 【伪造货币罪】3.1
        •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3.1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3.1
        •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1、3款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3.1&1.6
        •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2、3款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原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3.2&1.6
        •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3.1
        •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据罪】3.4&1.11&1.16
        •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1&1.16
        •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3.1
        •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1款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3.4&1.10
        •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2、3款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3.4&1.10
        •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1、3款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3.1
        •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2、3款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3.1
        • 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3.1
        • 第一百八十条第1、2、3款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3.1&1.6&1.12
        • 第一百八十条第4款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3.5&1.12
        •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1、3款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原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3.2&1.6
        •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2、3款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原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3.2&1.6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原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3.5&1.6&1.11&1.16
        •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1款 【职务侵占罪】3.1
        •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2款 【贪污罪】3.1
        •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1款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3.4
        •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2款 【受贿罪】3.1
        •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1款 【挪用资金罪】3.1&1.6
        •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2款 【挪用公款罪】3.1&1.6
        •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1款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3.4&1.11
        •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2款 【违法运用资金罪】3.4&1.11
        •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原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3.4&1.11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原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3.4&1.11
        •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原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3.4&1.11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3.1
        • 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罪】3.1&1.2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3.1&1.8&1.11&1.16
      •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原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3.1&3.6&1.13
      •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3.1
        •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1款 【票据诈骗罪】3.1
        •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2款 【金融凭证诈骗罪】3.1
        •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3.1
        •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1、2款 【信用卡诈骗罪】3.1&1.10
        •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3款 【盗窃罪】3.1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3.1
        •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3.1
        • 第一百九十九条 【金融诈骗罪适用死刑和没收财产的规定】
        • 第二百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3.1&1.13
      •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3.1
        •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3.1
        • 第二百零四条第1款 【骗取出口退税罪】3.1
        • 第二百零四条第2款 【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原偷税罪)3.5
        •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3.1&1.13
        •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3.6&1.13
        •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3.1&1.13
        •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3.1
        •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3.1
        • 第二百零九条第1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3.1
        • 第二百零九条第2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3.1
        • 第二百零九条第3款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3.1
        • 第二百零九条第4款 【非法出售发票罪】3.1
        •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罪;诈骗罪】3.1
        •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3.6&1.13
        •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
        •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务机关征缴优先原则】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3.1&1.9
      •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3.1&1.16
        •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3.1&1.16
        •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3.1
        •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3.1&1.16
        •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3.1&1.16
        •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3.1&1.16
        •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3.8&1.16
        •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1.16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3.1
      •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3.1
        •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3.1
        •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3.1
        •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3.5&1.12
        •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3.1&1.6&1.12
        •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3.1&1.13
        •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1款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3.1
        •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2款 【倒卖车票、船票罪】3.1
        •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3.1
        • 第二百二十九条第1、2款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原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3.2&1.16
        • 第二百二十九条第3款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原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3.2
        • 第二百三十条 【逃避商检罪】3.1
        •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3.1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3.1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
      •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处罚规定】
    •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3.1
      •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3.1
      •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1款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3.6&1.13
      •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2款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1.13
      •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3款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1.13
      •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3.1
      •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3.2&1.16
      •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3.8&1.16
      •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1、2款 【强制猥亵、侮辱罪】(原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3.1&3.7&1.14
      •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3款 【猥亵儿童罪】3.1&1.16
      •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1、3、4款 【非法拘禁罪】3.1
      •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2、3、4款 【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3.1
      •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3.1&1.12&1.14
      •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3.1
      •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3.1&1.14
      •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1款 【妨害公务罪】3.1
      •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2款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3.1
      •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3.1
      •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劳动罪】(原强迫职工劳动罪)3.1&3.6&1.13
      •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3.3&1.8
      •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3.1
      •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侵入住宅罪】3.1
      •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3.1&1.14
      • 第二百四十六条 【诽谤罪】3.1&1.14
      •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3.1
      • 第二百四十七条 【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3.1
      • 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3.1
      •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3.1
      • 第二百五十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3.1
      • 第二百五十一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3.1
      •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3.1
      • 第二百五十三条第1款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3.1
      • 第二百五十三条第2款 【盗窃罪】3.1
      •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3.5&3.7&1.12&1.14
      •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3.1
      •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3.1
      • 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3.1
      •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3.1
      •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3.1
      •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1款 【破坏军婚罪】3.1
      •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2款 【强奸罪】3.1
      •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3.1&3.7&1.14
      •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3.7&1.14
      •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3.1
      •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3.1
      •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3.4&1.11
      •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3.4&1.12
    •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3.1&1.13
      •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3.1
      •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3.1
      •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1款 【抢夺罪】3.1&1.14
      •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2款 【抢劫罪】3.1
      •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罪】3.1
      • 第二百六十九条 【抢劫罪】3.1
      •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3.1
      •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1款 【职务侵占罪】3.1&1.16
      •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2款 【贪污罪】3.1
      •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1、3款 【挪用资金罪】3.1&1.16
      •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2款 【挪用公款罪】3.1
      •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3.1
      •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3.1&1.13
      •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3.1
      •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3.1
      •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3.6&1.13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3.1
      •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 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3.1
        • 第三百零七条第1、3款 【妨害作证罪】3.1
        • 第三百零七条第2、3款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3.1
        •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3.1&3.7&1.14
        • 第三百零八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3.1
        •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1款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3.1&3.7&1.14
        •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2款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3.1&1.14
        •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3、4款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3.1&3.7&1.14
        • 第三百零九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3.1&1.14
        •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3.1
        • 第三百一十一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原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3.1&3.7&1.14
        •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原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3.4&1.11&1.12
        •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3.1&1.14
        • 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3.1
        • 第三百一十五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3.1
        • 第三百一十六条第1款 【脱逃罪】3.1
        • 第三百一十六条第2款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3.1
        • 第三百一十七条第1款 【组织越狱罪】3.1
        • 第三百一十七条第2款 【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3.1
      •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3.1
      •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 第三百一十九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3.1
        • 第三百二十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3.1
        •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3.1
        •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3.1&1.14
        • 第三百二十三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3.1
      • 第二百八十条第1款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3.1&1.14
      •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 第三百二十四条第2款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3.1
        • 第三百二十四条第3款 【过失损毁文物罪】3.1
        • 第三百二十五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3.1
        • 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3.1
        •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3.1
        • 第三百二十八条第1款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3.1&1.13
        • 第三百二十八条第2款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3.1
        • 第三百二十九条第1、3款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3.1
        • 第三百二十九条第2、3款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3.1
      • 第二百八十条第2款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3.1&1.14
      •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 第三百三十一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3.1
        • 第三百三十二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3.1
        •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1款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3.1
        •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2款 【故意伤害罪】3.1
        • 第三百三十四条第1款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3.1
        • 第三百三十四条第2款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3.1
        • 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 【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3.8&1.16
        •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3.1
        • 第三百三十六条第1款 【非法行医罪】3.1
        • 第三百三十六条第2款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3.1
        • 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3.8&1.16
        • 第三百三十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原逃避动植物检疫罪)3.5&1.12
      • 第二百八十条第3款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原伪造、变造、居民身份罪)3.1&3.7&1.14
      •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 第三百三十九条第1款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3.1
        • 第三百三十九条第2款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3.1
        • 第三百三十九条第3款 【走私废物罪】(原走私固体废物罪)3.3&1.9
        •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3.1
        •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1款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原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3.8&3.1
        •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2款 【非法狩猎罪】3.1
        •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3款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3.8&1.16
        •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原非法占用耕地罪)3.2&1.7
        • 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3.8&1.16
        •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1款 【非法采矿罪】3.1&1.13
        •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2款 【破坏性采矿罪】3.1
        • 第三百四十四条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原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3.3&3.8&1.9
        •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3.8&1.16
        •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1、4款 【盗伐林木罪】3.1
        •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2、4款 【滥伐林木罪】3.1
        •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3款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原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3.3&1.9
        •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
      •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3.7&1.14
      •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3.1
        • 第三百四十九条第1、2款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3.1
        • 第三百四十九条第1款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3.1
        • 第三百四十九条第3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1
        • 第三百五十条第1、3款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原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3.1&3.7&1.14
        • 第三百五十条第2、3款 【制造毒品罪】3.1&1.14
        •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3.1
        •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3.1
        • 第三百五十三条第1、3款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3.1
        • 第三百五十三条第2、3款 【强迫他人吸毒罪】3.1
        •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3.1
        • 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3.1
        • 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3.8&1.16
        • 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犯罪的再犯】
        •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
      •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冒名顶替罪】3.8&1.16
      •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第三百五十八条第4款 【协助组织卖淫罪】3.1&1.13&1.14
        •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1款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3.1
        •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2款 【引诱幼女卖淫罪】3.1
        •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3.1&1.14
        • 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
        • 第三百六十二条 【窝藏包庇罪】3.1
      •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3.1
      •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2款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3.1
        •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1、4款 【传播淫秽物品罪】3.1
        •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2、3、4款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3.1
        •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3.1
        •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处罚】
        • 第三百六十七条 【淫秽物品的范围】
      • 第二百八十二条第1款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3.1
      • 第二百八十二条第2款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3.1
      •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3.1&3.7&1.14
      •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3.1
      •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1、2款 【组织考试作弊罪】3.1&3.7&1.14
      •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3款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3.1&3.7&1.14
      •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4款 【代替考试罪】3.1&3.7&1.14
      • 第二百八十五条第1、4款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3.1&1.14
      • 第二百八十五条第2、4款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3.5&1.12&1.14
      • 第二百八十五条第3、4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3.5&1.12&1.14
      •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3.1&1.14
      •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3.1&3.7&1.14
      •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
      •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3.1&3.7&1.14
      •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3.1&3.7&1.14
      • 第二百八十八条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3.1&1.14
      • 第二百八十九条 【对聚众“打砸抢”行为的处理规定】
      • 第二百九十条第1款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3.1&1.14
      • 第二百九十条第2款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3.1
      • 第二百九十条第3款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3.1&3.7&1.14
      • 第二百九十条第4款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3.1&3.7&1.14
      •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3.1
      •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1款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3.2&1.8
      •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2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3.1&3.7&1.14
      •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3.8&1.16
      •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3.1
      •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3.1&1.13
      •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催收非法债务罪】3.8&1.16
      •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1、4、5款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3.1&1.13
      •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2、4、5款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3.1&1.13
      •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3、4、5款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3.1&1.13
      •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3.1&1.13
      • 第二百九十六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3.1
      • 第二百九十七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3.1
      • 第二百九十八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3.1
      • 第二百九十九条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原侮辱国旗、国徽罪)3.1&3.8&1.15
      •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3.8&1.16
      • 第三百条第1、3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3.1&1.14
      • 第三百条第2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原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至致人死亡罪)3.1&3.7&1.14
      • 第三百零一条第1款 【聚众淫乱罪】3.1
      • 第三百零一条第2款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3.1
      •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原盗窃、侮辱尸体罪)3.1&3.7&1.14
      • 第三百零三条第1款 【赌博罪】3.1&1.11
      • 第三百零三条第2款 【开设赌场罪】3.4&1.11&1.16
      • 第三百零三条第3款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3.8&1.16
      • 第三百零四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3.1
    •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 第三百六十八条第2款 【阻碍军事行动罪】3.1
      • 第三百六十九条第1、3款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3.1&1.10
      • 第三百六十九条第2、3款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3.4&1.10
      • 第三百七十条第1、3款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3.1
      • 第三百七十条第2款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3.1
      • 第三百七十一条第1款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3.1
      • 第三百七十一条第2款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3.1
      •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3.1
      •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3.1
      • 第三百七十四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3.1
      • 第三百七十五条第1款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3.1&1.12
      • 第三百七十五条第2、4款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原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3.5&1.12
      • 第三百七十五条第3、4款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原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3.5&1.12
      • 第三百七十六条第1款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3.1
      • 第三百七十六条第2款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3.1
      • 第三百七十七条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3.1
      • 第三百七十八条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3.1
      • 第三百七十九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3.1
      • 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3.1
      • 第三百八十一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原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3.1&3.7&1.5
    •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3.1
      •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1.14
      •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3.1
      •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3.1
      •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
      •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3.1
      •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3.1
      •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3.5&1.12
      •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3.1
      •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罚规定】1.14
      •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3.7&1.14
      •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3.1&1.14
      •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3.1&1.14
      •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行贿罪】3.1&1.14
      • 第三百九十四条 【贪污罪】3.1
      •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1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1&1.12
      •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2款 【隐瞒境外存款罪】3.1
      • 第三百九十六条第1款 【私分国有资产罪】3.1
      • 第三百九十六条第2款 【私分罚没财物罪】3.1
    • 第九章 渎职罪
      •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3.2
      •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3.1
      • 第三百九十八条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3.1
      •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1、4款 【徇私枉法罪】(原枉法追诉、裁判罪)3.2&1.9
      •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2、4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原枉法裁判罪)3.2&1.9
      •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3、4款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3.3&1.9
      •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枉法仲裁罪】3.4&1.11
      • 第四百条第1款 【私放在押人员罪】3.1
      • 第四百条第2款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3.1
      • 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3.1
      • 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3.1
      • 第四百零三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3.1
      • 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3.1
      • 第四百零五条第1款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3.1
      • 第四百零五条第2款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3.1
      •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3.2
      • 第四百零七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3.1
      • 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3.1
      •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原食品监管渎职罪)3.6&3.8&1.13&1.16
      • 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3.1
      • 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原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3.1&3.7&1.5
      • 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3.1
      • 第四百一十二条第1款 【商检徇私舞弊罪】3.1
      • 第四百一十二条第2款 【商检失职罪】3.1
      • 第四百一十三条第1款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3.1
      • 第四百一十三条第2款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3.1
      • 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3.1
      • 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3.1
      • 第四百一十六条第1款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3.1
      • 第四百一十六条第2款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3.1
      • 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3.1
      • 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3.1
      • 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3.1
    •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 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3.1
      • 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3.1
      • 第四百二十三条 【投降罪】3.1
      • 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3.1
      • 第四百二十五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3.1
      • 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3.1&1.14
      • 第四百二十七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3.1
      • 第四百二十八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3.1
      • 第四百二十九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3.1
      • 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3.1
      • 第四百三十一条第1款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3.1
      • 第四百三十一条第2款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3.1&1.16
      • 第四百三十二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3.1
      • 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3.1&1.14
      • 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罪】3.1
      • 第四百三十五条 【逃离部队罪】3.1
      • 第四百三十六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3.1
      • 第四百三十七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3.1
      •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3.1
      • 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3.1
      • 第四百四十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3.1
      • 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3.1
      • 第四百四十二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3.1
      • 第四百四十三条 【虐待部属罪】3.1
      • 第四百四十四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3.1
      • 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3.1
      • 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3.1
      • 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罪】3.1
      • 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罪】3.1
      • 第四百四十九条 【战时缓刑】
      •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
      •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概念】
  • 附则
    • 第四百五十二条 【生效日期及法律的废止与保留】
  • 附录一:本书摘引文件目录
  • 附录二:刑法历次修改条文新旧对照表
    • 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修改的条文新旧对照表
    • 2.根据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修改的条文新旧对照表
    •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修改的条文新旧对照表
    •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修改的条文新旧对照表
    •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修改的条文新旧对照表
    •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修改的条文新旧对照表
    •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改的条文新旧对照表
    •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修改的条文新旧对照表
    • 9.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的条文新旧对照表
    •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的条文新旧对照表
    •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条文新旧对照表
    •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修改的条文新旧对照表
    • 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的条文新旧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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