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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注解与配套(含教育法)(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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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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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5 01: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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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封面
  • 出版说明
  • 适用导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立法宗旨】[1]
  • 第二条 【义务教育制度】
  • 第三条 【义务教育方针】
  • 第四条 【义务教育对象】
  • 第五条 【权利保障】
  • 第六条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 第七条 【义务教育领导体制】
  • 第八条 【义务教育督导】
  • 第九条 【社会监督】
  • 第十条 【表彰奖励】
  • 第二章 学 生
  • 第十一条 【入学时间】
  • 第十二条 【入学地点】
  • 第十三条 【督促入学】
  • 第十四条 【禁止招用适龄儿童、少年;专业训练组织实施义务教育】
  • 第三章 学 校
  •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规划】
  • 第十六条 【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
  • 第十七条 【寄宿制学校】
  • 第十八条 【经济发达地区设置少数民族学校(班)】
  • 第十九条 【特殊教育的学校(班)】
  • 第二十条 【严重不良行为适龄少年的义务教育】
  •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
  • 第二十二条 【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禁止改变公办学校性质】
  • 第二十三条 【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 第二十四条 【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
  • 第二十五条 【禁止违法收费和谋利】
  • 第二十六条 【校长负责制】
  • 第二十七条 【禁止开除学生】
  • 第四章 教 师
  • 第二十八条 【教师权利和义务】
  • 第二十九条 【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 第三十条 【教师资格;教师职务】
  • 第三十一条 【工资福利待遇】
  • 第三十二条 【教师培养和流动】
  • 第三十三条 【引导和鼓励去农村和民族地区教学】
  • 第五章 教育教学
  • 第三十四条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 第三十五条 【确定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
  • 第三十六条 【促进德育】
  • 第三十七条 【开展体育】
  •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的编写】
  • 第三十九条 【教科书审定制度】
  • 第四十条 【教科书价格确定】
  • 第四十一条 【教科书循环使用】
  • 第六章 经费保障
  • 第四十二条 【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和保证经费增长比例】
  • 第四十三条 【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
  •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共同负担】
  • 第四十五条 【单列和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 第四十六条 【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
  • 第四十七条 【义务教育专项资金】
  • 第四十八条 【义务教育捐赠和基金】
  • 第四十九条 【禁止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禁止非法收费和摊派】
  • 第五十条 【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一条 【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行为的处理】
  •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违法行为的处理】
  • 第五十三条 【政府或其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 第五十四条 【侵占、挪用义务经费行为的法律责任】
  •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教师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行为的处理】
  • 第五十六条 【违法收费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七条 【拒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 第五十八条 【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行为的处理】
  • 第五十九条 【胁迫或者诱骗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 第六十条 【构成犯罪的处理】
  • 第八章 附 则
  • 第六十一条 【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
  • 第六十二条 【民办教育】
  • 第六十三条 【施行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立法宗旨】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第三条 【发展教育的指导思想】
  • 第四条 【教育的重要性】
  • 第五条 【教育事业的宗旨】
  • 第六条 【教育方针】
  • 第七条 【优秀文化的继承与弘扬】
  • 第八条 【教育与宗教分离原则】
  • 第九条 【公民的教育权利与义务】
  • 第十条 【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及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
  • 第十一条 【教育改革】
  • 第十二条 【教育语言文字】
  • 第十三条 【教育奖励制度】
  • 第十四条 【教育管理体制】
  • 第十五条 【教育主管部门】
  • 第十六条 【教育监督机制】
  •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 第十七条 【教育学制系统】
  • 第十八条 【学前教育制度】
  • 第十九条 【义务教育制度】
  • 第二十条 【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制度】
  • 第二十一条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 第二十二条 【学业证书制度】
  • 第二十三条 【学位制度】
  • 第二十四条 【扫盲教育工作】
  • 第二十五条 【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
  •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 第二十六条 【教育机构的举办】
  • 第二十七条 【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
  • 第二十八条 【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 第二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权利】
  • 第三十条 【教育机构的义务】
  • 第三十一条 【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 第三十二条 【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
  •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 第三十三条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 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教师的保护与鼓励】
  • 第三十五条 【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
  • 第三十六条 【教学管理、辅助、专业技术人员人事制度】
  • 第五章 受教育者
  • 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权利平等】
  • 第三十八条 【对贫困学生的资助】
  • 第三十九条 【残疾人教育】
  • 第四十条 【未成年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 第四十一条 【学习与培训】
  • 第四十二条 【鼓励终身教育条件的创造】
  •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的权利】
  • 第四十四条 【受教育者的义务】
  • 第四十五条 【学生身心健康的保护】
  •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 第四十六条 【良好社会环境的创造】
  • 第四十七条 【教学合作】
  • 第四十八条 【帮助学生实习、社会实践】
  • 第四十九条 【社会公益活动的参与】
  • 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教育配合义务】
  • 第五十一条 【公共文化机构的义务】
  • 第五十二条 【校外教育工作】
  • 第五十三条 【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 第五十四条 【教育经费的投入】
  • 第五十五条 【教育经费的提高】
  • 第五十六条 【教育经费的列支】
  • 第五十七条 【教育专项基金】
  • 第五十八条 【教育费附加】
  • 第五十九条 【校办产业】
  • 第六十条 【捐资助学】
  • 第六十一条 【禁止挪用、克扣教育经费】
  • 第六十二条 【对发展教育事业的支持】
  • 第六十三条 【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
  • 第六十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的统筹安排】
  • 第六十五条 【教学物资的优先、优惠政策】
  • 第六十六条 【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发展】
  •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 第六十七条 【教育对外交流】
  • 第六十八条 【出国留学、研究等规定】
  • 第六十九条 【境外个人入境学习等规定】
  • 第七十条 【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学历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 第七十一条 【有关教育经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 第七十二条 【对破坏教学秩序行为的责任追究】
  • 第七十三条 【教学设施责任事故】
  • 第七十四条 【向教育机构乱收费的责任追究】
  • 第七十五条 【对违法举办教育机构行为的责任追究】
  • 第七十六条 【违规招收学员行为的责任追究】
  • 第七十七条 【徇私舞弊招收学生行为的责任追究】
  • 第七十八条 【向受教育者乱收费的责任追究】
  • 第七十九条 【考生违反教育考试行为的责任追究】
  • 第八十条 【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教育考试行为的责任追究】
  • 第八十一条 【考试管理者责任追究】
  • 第八十二条 【违法颁发相关教育证书行为的责任追究】
  • 第十章 附 则
  • 第八十四条 【军事学校教育和宗教学校教育】
  • 第八十五条 【境内投资办学规定】
  • 第八十六条 【施行时间】
  • 配套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录)
  • 第三章 学校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节录)
  • 第三章 教 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 第五章 考 核
  • 第六章 待 遇
  • 第七章 奖 励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九章 附 则
  • 教师资格条例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 第三章 教师资格条件
  • 第四章 教师资格考试
  • 第五章 教师资格认定
  • 第六章 罚 则
  • 第七章 附 则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资格认定条件
  • 第三章 资格认定申请
  • 第四章 资格认定
  • 第五章 资格证书管理
  • 第六章 附 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设 立
  •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 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 第七章 扶持与奖励
  •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 第十章 附 则
  •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 一、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 二、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 三、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步骤
  • 四、加强领导,确保落实
  • 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
  • 一、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 二、切实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
  • 三、强化省级统筹,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落到实处
  • 四、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城市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 第五章 安全教育
  •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
  •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
  • 第九章 附 则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 第六章 附 则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内容与类别
  • 第三章 组织管理
  • 第四章 条件保障
  •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 第六章 附 则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
  • 一、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的总体要求
  • 二、科学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
  • 三、严格规范学校撤并程序和行为
  • 四、办好村小学和教学点
  • 五、解决学校撤并带来的突出问题
  • 六、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专项督查
  •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 一、充分认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意义
  •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 三、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 四、均衡配置办学资源
  • 五、合理配置教师资源
  • 六、保障特殊群体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 七、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 八、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
  •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督导评估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
  • 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 一、重要意义
  • 二、总体要求
  • 三、主要内容
  • 四、实施步骤
  • 五、组织保障
  • 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 一、指导思想
  • 二、基本原则
  • 三、工作目标
  • 四、主要措施
  • 五、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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