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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专营办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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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企业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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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5 01: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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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序
  • 导读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立法目的】
  • 第二条 【专营管理】
  • 第三条 【适用范围】
  • 第四条 【管理体制】
  • 第五条 【工业盐管理】
  • 第六条 【信用管理】
  • 第七条 【行业自律】
  • 第二章 食盐生产
  • 第八条 【定点生产】
  • 第九条 【证书颁发】
  • 第十条 【生产销售记录和标识】
  • 第十一条 【禁止熬制食盐】
  • 第三章 食盐销售
  • 第十二条 【定点批发】
  • 第十三条 【证书颁发】
  • 第十四条 【购盐渠道和销售范围】
  • 第十五条 【采购销售记录】
  • 第十六条 【零售单位购盐】
  • 第十七条 【价格确定和监测】
  • 第十八条 【政府保障】
  • 第十九条 【禁止销售】
  • 第四章 食盐的储备和应急管理
  • 第二十条 【政府储备】
  • 第二十一条 【企业储备】
  • 第二十二条 【应急管理】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
  • 第二十四条 【协作配合】
  • 第二十五条 【举报处理】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违反定点生产和批发的处罚】
  • 第二十七条 【违反供应安全管理的处罚】
  • 第二十八条 【违反购盐渠道管理的处罚】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标识管理的处罚】
  • 第三十条 【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执法依据】
  • 第三十一条 【从业禁止】
  • 第三十二条 【责任衔接】
  • 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 第三十四条 【衔接规定】
  • 第三十五条 【渔业、畜牧用盐管理】
  • 第三十六条 【生效日期】
  • 新旧条文对照表
  • 附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 食盐专营办法
  • 国务院法制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就《食盐专营办法》修订答记者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食盐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和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 《关于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9号
  • 食用盐(GBT 5461—2016)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GBT 19828—2018)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 26878—2011)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 2721—2015)
  • 食盐安全信息追溯体系规范(QBT 527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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